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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高新区“530”领军人才创业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11    来源:无锡高新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无锡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政策环境,计划每年重点引进和支持30个左右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包括诺贝尔奖得主、海外院士、海归领军人才、外国国籍领军人才、国内领军人才五类,其中海归创业领军人才项目15个以上。特制定此认定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领军人才须带项目、带团队、带资金来高新区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作为总部运营发展。

  第三条 海归领军人才创业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业项目属于高新区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有核心竞争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市场前景广阔,具备产业化条件,有明确的产业化进度及目标。核心产品原则上应达到中试以上进展;

  (二)领军人才须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全职在无锡新区创业,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具备海外自主创业经验或海外知名企业及科研院所中高层以上工作经历;

  (三)创业项目具备5人以上的核心团队。团队成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成员间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定工作5年以上,全职在无锡工作;

  (四)领军人才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法人股作为最大股东的,最大自然人股份不少于25%)。领军人才本人投入企业的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不包括无形资产),团队自带资金不低于政府给予的支持资金;

  (五)引进诺贝尔奖得主创业项目,诺奖本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引进海外院士创业项目,院士本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除诺奖得主和海外院士本人,另须有1名以上符合海归创业领军人才条件、5名硕士以上的团队成员常驻无锡运营。

  外国国籍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申报参照海归领军人才。

  第四条 国内领军人才创业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业项目属于高新区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有核心竞争力,技术成果先进。项目的市场前景广阔,具备产业化条件,有明确的产业化进度及目标。核心产品原则上应达到中试以上进展;

  (二)领军人才须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全职在无锡新区创业,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在国内高校及科研院所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熟悉创业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

  (三)创业项目具备5人以上的核心团队。团队成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成员间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定工作5年以上,全职在无锡工作;

  (四)领军人才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法人股作为最大股东的,最大自然人股份不少于25%)。领军人才本人投入企业的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不包括无形资产),团队自带资金不低于政府给予的支持资金。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申报常年受理。创业项目向落户园区(街道)提出申请,完整填写《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申报书》,按要求提交人才、团队和企业设立等相关证明材料。园区(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职初审,审查通过后报新区科技局(“530”办)。

  第六条 每个季度组织一轮认定或根据实际情况择时召集对重大项目的认定。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牵头,区科技局(“530”办)具体组织技术专家、投资专家、综合评审专家、政府有关部门对受理的项目现场路演、答辩认定。认定通过的项目统一报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

  第七条 经审定确认的项目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与落户园区(街道)和区科技局(“530”办)签订合作协议,认定为新区领军人才项目。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对领军人才项目的支持,按签订的合作协议兑现执行。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局(“530”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上一条:无锡高新区关于促进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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