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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高新区关于促进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07    来源:无锡高新区

  为加快打造人才战略升级版,奋力建设“东方硅谷”,充分发挥高新区企业引才育才主体作用,切实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更实举措引进和培养各类人才,形成企业人才集聚与产业加速发展的良性循环,大力提升区域人才竞争比较优势,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鼓励企业培育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军人才通过自主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给予培育企业10万元/名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的,给予引进企业3万元/名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鼓励企业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军人才通过自主申报并入选江苏省“双创计划”团队,给予培育企业8万元/名的一次性奖励;通过自主申报并入选江苏省“双创计划”人才,给予培育企业5万元/名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首次在高新区企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薪酬补贴,硕士、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博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2000元,补贴时间为连续2年。

  第四条 首次在高新区企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购买高新区60平方米及以上商品房(含存量房),连续在高新区同一家企业工作满2年后,可申请购房补贴,给予硕士、技师购房补贴5万元,博士、高级技师购房补贴10万元,分5年拨付。

  第五条 首次到高新区企业就业满一年的技能人才,可申请奖励补贴,分别给予初级工每人2000元、中级工每人5000元、高级工每人8000元的奖励,分2年拨付;鼓励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采用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等形式为高新区企业输送技能人才,给予每年输送100名以上应届毕业生的技职院校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0名以上的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高新区企业聘用人员新获评高级职称(参照职称名录)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奖励;新取得高级工的给予每人500元、技师的给予每人3000元、高级技师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经高新区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从区外引进年薪30万元(按个人对地方财税贡献计算)及以上高层次紧缺人才,给予用人单位中介费补贴不超过50%,每名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高新区企业在同一年度内接收10名及以上本科生,按照每录用一人补贴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一次性就业岗位拓展补贴。学生为2年之内首次就业的无锡高新区或无锡籍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当年毕业的非无锡籍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按规定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但因各种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以及未在无锡(不含江阴、宜兴)落户的毕业生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九条 由政府投资兴办的、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予以高校毕业生招聘扶持补贴,其中在本市招聘按每个进场招聘单位每半天100元标准补贴;对组织赴无锡市外招聘的团组,按每个展位不超过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条 高新区企业依托职业学院、培训机构开设定向培训班(含定向学生委托培训班),给予用人单位企业发放定向培训班专项补贴,培训时间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给予企业800元/人的补贴;培训时间6个月至1年(含1年)给予企业2000元/人的补贴;培训时间1年至2年(含2年)给予企业3000元/人的补贴;培训时间2年以上给予企业5000元/人的补贴。企业需与职业学院、培训机构签定定向培训协议,学员均需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资格考试,且要获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毕业后与高新区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在高新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规范,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企业,可申请上述奖励或补贴。申请企业应诚实守法、据实申报,如发现企业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政府扶持资金,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再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对违反财经、工商法规的企业,将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双证)、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技师及以上技能证书的人员。首次到高新区企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薪酬补贴和购房补贴,需同时满足落户无锡(不含江阴、宜兴),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聘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等条件,其中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学历学位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为准,并提供认证材料。

  第十三条 技能人才为具有专业技能证书的人员。首次到高新区企业就业的技能人才可申请奖励补贴,需同时满足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聘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等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薪酬补贴、培训补贴与其他协议和政策等所规定的个税或培训类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市级以上人才政策一并实施,如有重复则不同时享受。

  第十六条 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和由区财政供养单位的高层次人才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资金,由高新区人才创业基金(人才培育专项)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受理单位、人员以及具体实施流程以当年度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高新区其他相关政策文件涉及到人才奖励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高新区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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