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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促进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7    来源: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空港经开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有关部门,区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工作支撑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现将《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促进办法》印发给你们。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财政局

  2020年4月28日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创新,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水平,支撑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工作支撑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现结合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工作组,负责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培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工作组由高新区(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新吴区)财政局和空港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各载体园区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高新区(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事务委托新吴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对象:

  1.机构主营业务属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具有从事业务的行政许可证书,在高新区(新吴区)内注册、经营和纳税的“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有关的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

  第四条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1.租金支持。按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提供机构前3年100%、后2年50%房租支持的办公用房补贴(租金补贴标准定期公布评估价)。

  2.引进奖励。经权威机构认定,综合排名位列全球50强或全国100强的机构首次入驻高新区(新吴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纳税达500万元、1000万元的,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地方贡献奖励。机构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贡献增量部分给予前3年100%的支持。

  4.引才奖励。从区外引进,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年薪在5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给予机构每引进一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薪在3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给予机构每引进一人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同一机构总额不超过30万元。

  5.行业活动支持。经主办方申请和高新区(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举办全区性及以上行业展会、论坛等人力资源活动,给予不超过核定总支出金额30%的支持,单个活动支持不超过10万元,单个机构活动支持全年不超过20万元。赴外地参加专业展会、人才交流等活动,补贴单个机构展位费不超过5000元,全年补贴单个机构不超过1万元。

  6.品牌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江苏省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领军人才称号”的行业人才,给予人才所在机构5万元一次性奖励。

  7.协会工作支持。突出行业协会在市场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充分依托行业协会平台加强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机构招引、规模壮大、能力提升、市场净化、评星评级等服务,每年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给予工作经费支持。对进入协会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的,优先推荐市场机会,优先推荐参与更高级别的评优评级。

  第五条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安排专项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扶持政策。专项资金在高新区飞凤人才基金中列支,纳入高新区(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本办法具体实施流程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每年兑现一次,补贴期间为上个财务年度。

  第六条 高新区(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评价报告、政策评估报告,按规定实现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高新区(新吴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再评价。再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商经费按照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相关招商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附则。

  1.高新区(新吴区)已颁布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发布前,已按相关程序签署的合作协议,按照原协议执行。

  2.本办法由高新区(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同一机构或社团组织获得多项资助或享受区招商项目引进时一揽子优惠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3.同一机构享受扶持政策支持时间累计不超过5年。机构或社会组织自最晚一次获得财政扶持的5年内不得迁出高新区(新吴区),亦不得削弱在高新区(新吴区)的实体经营规模,否则需退回财政扶持资金。

  4.空港经济开发区、各街道所辖机构可由空港经济开发区、各街道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适用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来锡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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