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园区、各街道,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有关单位驻区条线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现将《无锡高新区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高新区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无锡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政策环境,计划每年重点引进和支持30个左右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包括诺贝尔奖得主、海外院士、海归领军人才、国内领军人才四类,其中海归创业领军人才项目15个以上。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科技领军人才须带项目、带团队、带资金来高新区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作为总部运营发展。
第三条 海归领军人才创业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业项目属于高新区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有核心竞争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市场前景广阔,具备产业化条件,有明确的产业化进度及目标。核心产品原则上应达到中试以上进展;
(二)领军人才须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全职在无锡创业,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具备海外自主创业经验或海外知名企业及科研院所中高层以上工作经历;
(三)创业项目具备5人以上的核心团队。团队成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成员间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定工作5年以上,半数以上全职在无锡工作;
(四)领军人才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法人股作为最大股东的,最大自然人股份不少于25%)。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团队自带资金不低于政府给予的支持资金;
(五)引进诺贝尔奖得主创业项目,诺奖本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引进海外院士创业项目,院士本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除诺奖得主和海外院士本人,另须有1名以上符合海归创业领军人才条件、5名硕士以上的团队成员常驻无锡运营。
第四条 国内领军人才创业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业项目属于高新区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有核心竞争力,技术成果先进。项目的市场前景广阔,具备产业化条件,有明确的产业化进度及目标。核心产品原则上应达到中试以上进展;
(二)领军人才须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全职在无锡创业,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在国内高校及科研院所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熟悉创业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
(三)创业项目具备5人以上的核心团队。团队成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成员间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定工作5年以上,半数以上全职在无锡工作;
(四)领军人才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法人股作为最大股东的,最大自然人股份不少于25%)。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团队自带资金不低于政府给予的支持资金。
第五条 产业化前景突出且具备爆发式增长潜力的创业项目,对领军人才(团队)学历、资历等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经认定入围后按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申报常年受理。创业项目向落户园区(街道)提出申请,完整填写《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申报书》,按要求提交人才、团队和企业设立等相关证明材料。园区(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职初审,审查通过后报区科技局、人才办。
第七条 每个季度组织一轮认定或根据实际情况择时召集对重大项目的认定。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牵头,区科技局、人才办具体组织技术专家、投资专家、综合评审专家、政府有关部门对受理的项目现场路演、答辩认定。认定通过的项目统一报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
第八条 经审定确认的项目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与落户园区(街道)和区科技局、人才办签订合作协议,认定为新区领军人才项目并兑现相应政策。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诺贝尔奖得主创业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发展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含投资)的扶持资金及创业投资资金。提供不超过2套的人才公寓、不超过300平米办公用房,三年免租金。
第十条 海外院士创业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发展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含投资)的扶持资金及创业投资资金。提供不超过2套的人才公寓、不超过300平米办公用房,三年免租金。
第十一条 海外领军人才创业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发展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资金;符合“千人计划”条件的创业项目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资金。提供1套人才公寓、不超过300平米办公用房,三年免租金。
第十二条 国内领军人才创业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发展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资金。提供1套人才公寓、不超过300平米办公用房,三年免租金。
第十三条 对区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在创业股权投资、创业跟进投资、统贷平台资助、项目贷款贴息等政策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区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入围省、市各类创业人才项目的,高新区的扶持资金视作配套。扣除已拨付的启动资金,余额仍以直接资金方式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的支持,按签订的合作协议兑现执行。本办法由无锡高新区科技局、人才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