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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产业升级专项基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1-07    来源:无锡高新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战略,全力打造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通过强化政策引导,积极引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友好型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和高端服务业项目,鼓励区内存量企业积极实施技术升级、技术改造,优化企业经营模式,实现“提质增效”,按《无锡高新区推进现代产业发展实施意见》(锡新发[2016]1号)、《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锡高管发[2016]5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产业升级专项基金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实施对象

  第二条 适用本实施细则的项目指以签署协议的形式,兑现政策的以下项目:

  1、新引进的先进制造业、高端服务业、总部项目;

  2、区内存量企业实施的增资扩产项目和工厂总部化项目;

  3、其他对高新区(新吴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

  第三条 申请产业升级专项基金项目,已按照《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锡高管发[2016]59号)的要求,签订协议并按规定进行协议管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经济发展局为产业升级专项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产业升级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产业升级专项基金的预决算公开,牵头组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负责投资协议备案登记,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和兑付。财政局负责产业升级专项基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复核项目申报材料和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招商部门、相关园街为产业升级专项基金资金的申请部门,负责组织协议签署工作;负责协议内容的解释,兑付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工作,配合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做好协议兑现工作;并作为督促协议乙方履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跟踪服务,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项目运行等情况。

  第四章 协议备案和管理

  第六条 按规定签署的协议,申请部门应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经济发展局备案,备案材料应为正本,包括: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一份,项目协议会签单或会议纪要一份。经济发展局对备案协议统一编号归档管理,未经备案的协议不予执行。上述材料同时抄送财政局。

  第七条 财政局应在协议正式签署前,根据招商部门提供数据及时做好项目的投入产出测算工作。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招商部门向财政局说明原因后,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分年度财政资金投入测算为年度基金预算安排的主要依据。由各项目财政资金投入测算汇总形成年度财政投入资金计划,对项目全周期政策兑付资金进行总体安排。

  第九条 申请部门自每年三季度末起,按要求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报送次年基金预算计划;经济发展局对申报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后形成年度产业升级基金预算报财政局;财政局按程序报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并由区人大审核同意后执行。因故需调整年度预算的,按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协议兑现

  第十条 新吴区人民政府为协议兑现的责任主体,各招商部门、相关园街负责指导协议项目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申报材料经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经济发展局审核。申报材料包括:1、《无锡高新区(新吴区)重点产业升级基金兑现审批表》;2、项目投资单位产业升级基金兑现申请报告;3、加盖项目投资单位公章的投资合作协议;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项目投资单位提供的按协议内容达到兑现要求的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经济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在《无锡高新区(新吴区)重点产业升级基金兑现审批表》上提出书面意见。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条件等进行复核,防止重复支持或多头支持。对审核结果有争议的协议,由相关申请部门牵头报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以召开政策兑现评审会议的形式明确协议执行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后续执行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着高效合理的原则,产业升级基金专项基金兑现工作由申请单位归并后兑付。原则上一年兑付四次,每年4月、7月、10月、12月由企业提出申请,次月完成兑现,特殊项目可随时兑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单独或者联合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产业升级基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基金、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责任单位按照政策规定或协议要求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缴所获支持基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15]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审计部门对参与项目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书面报告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服务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锡高管发[2016]59号)一致。《无锡新区重点产业升级基金管理办法》(锡新管办发[2011]101号)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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